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1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8-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1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章程

  序 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1981年4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84年开始招收专科生,1985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04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5年武警部队进行第一次院校体制任务调整,武警学院消防专业移交武警技术学院(现武警工程大学),武警技术学院安检技术专业、武警专科学校边防专业培训任务并入武警学院,隶属武警总部领导。1990年武警部队进行第二次院校体制任务调整,武警学院内卫系、政治系、高级系移交武警技术学院,武警技术学院消防管理系、消防工程系及消防专业移交武警学院。武警学院划归公安部直属管理。

  建院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公安现役部队和联合国维和事业需求为牵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形成了优良的办学传统,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发展史上写下了辉煌篇章,正在向着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世界一流警官大学的目标奋勇前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文简称为武警学院,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Academy。

  学院注册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互联网域名为:www.wjxy.edu.cn。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公安现役部队建设和联合国维和事业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安全战略,服务公安现役部队建设和联合国维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强力推动教学训练向实战聚焦、向部队靠拢,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相结合,着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第五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函授教育、在职进修、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学科专业主要涵盖法学、工学、军事学、管理学等,根据公安现役部队、海警队伍和联合国维和事业人才需求,适时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公安工作和部队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工作;

  (二)根据公安现役部队、海警队伍和联合国维和事业人才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

  (四)根据部队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部队战斗力;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调配内设机构及人员,评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是学院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政治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工作进行具体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评估。按照教育业务属地化原则,依法接受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评估。

  第九条 学院实行军事化管理,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院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政治部主任兼任,成员单位由公安部相关业务局、中国海警局、河北省公安厅组成。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坚决贯彻落实。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党委、部领导的重要指示要求,指导学院建设发展;

  (二)审议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等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解决学院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协调学院与公安部机关业务局及公安现役部队之间的关系,推动建立合力育人机制和协同创新机制,为学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校务委员会下设边防、消防、警卫、维和四个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党委议事和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学院校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

  (二)研究部署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

  (三)分析学院建设发展形势,讨论决定办学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纪检审计以及安全稳定、警民关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分析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和所属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好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研究决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增免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干部任免、调配、晋职晋级等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奖惩事项;

  (八)讨论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

  (九)研究修订管理规章制度;

  (十)讨论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请有关人员列席。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党委委员的2/3。党委作出决议后,由院长、政治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书记一般由学院副政治委员兼任。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部系设立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学员队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办公会议制度。院办公会议由院长或政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院长或政治委员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受院长或政治委员委托,一位或者几位院领导也可召开院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某项重要工作。院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由院长、政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拟定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学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决议执行;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按照党委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学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二)领导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政治工作研究;

  (三)领导学院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领导学院人才队伍建设;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政治委员按照党委分工,协助政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为院党委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及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以及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独立或授权专门委员会评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专业技术干部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聘任、任职、培养人选;

  (六)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各自章程。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授予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位评定的决议、条例、规定等;

  (二)审查批准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审定学位授权学科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成员若干名,按照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是健全和发展内部民主生活、保障全体官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队伍管理的一项民主制度。军人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政治机关的指导下,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学院在学员队设立武警委员会,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训练部、政治部、院务部、科研部、纪检审计室等机关职能部门,机关下设处、室。各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训练部负责拟制教学工作规划,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改革,实施教学管理,组织教学保障和资源建设,开展继续教育,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参与招生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政治部负责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招生和分配、校园文化建设、宣传、表彰奖励、政治保卫等工作,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三)院务部负责行政管理、安全防范和正规化建设,财务、军需、通信、医疗、营房、运输等后勤服务保障,兵员、职工管理,干部、战士军事训练等工作。

  (四)科研部负责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实施科研项目和成果管理,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学术研究与交流,推进协同创新和智库培育,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建设。

  (五)纪检审计室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纪检审计监督,受理信访举报,开展案件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教学部系,部系下设办公室、学员队、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教学部系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院党委领导和机关指导下,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自主开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

  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学员队、战士大队是学院基层单位,依据《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科研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务委员会制度下,学院与公安现役部队实行“捆绑式”办学,从部队选调教官、聘请客座教授来院承担教学任务,选派教师、干部到部队挂职锻炼,组织学员到部队开展实习。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科研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形式为召开教学科研工作会议、教学科研形势分析会、教学科研联席会、专项任务动员部署会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学科研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学年教学工作情况,招生、毕业工作,科研工作以及重大教学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育评估制度,参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相关评估,开展学院内部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专家组,负责对学院日常教学建设和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通过组织专家、学员等进行评教议教,对教员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员资格制度,新任教员通过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三级试讲等,取得课程主讲资格。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干部考评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对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量化评价,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教员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员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健全完善激励、淘汰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位评定制度,通过设置学分要求,严格学位论文审查等,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学员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学科研表彰奖励制度,定期组织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开展教学科研成果评奖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学 员

  第三十四条 学员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 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素质、专业水平、身体心理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警民共建、学科竞赛、创新大赛、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享有规定的军人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战斗,不怕牺牲;

  (三)刻苦学习,勇于实践,锐意创新,提高能力,达到培养规格,服从毕业分配;

  (四)尊重师长,服从管理,遵章守纪;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员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参加地方社会团体。学员学习期间的婚恋、生育,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员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教员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九条 教员是指取得规定资格、获得相应职务、主要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现役警官及文职干部。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和士兵。

  第四十条 教员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四)依法公平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组织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员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公安高等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热爱学院,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加强学习,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军事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四)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爱学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员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权利,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要求,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完成学院赋予的教学工作任务。学院应为教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教员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经费预算实行零基预算制度,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预决算审计和项目经费评审制度,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管领导审批或相关领导会签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建成后勤信息管理系统,深化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全面建设现代后勤。

  第七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校训为“进德修业、精武博文”。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包含中英文校名和钥匙、消防水枪、剑、世界地图图案,周围以橄榄枝环绕,下方为“金色书”造型,刻有校训,底部有建院年份“1981”字样。

  第五十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红色旗帜,印有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彭真题写的校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校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4月24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征求意见,经学院党委审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警学院校徽

  附件2.武警学院中文校名标准字

  附件3.武警学院校旗

  附件4.武警学院校歌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