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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9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6-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9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源出于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始于1948年中共中央在河北解放区建屏县(今平山县)举办的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1949—1950年)、中央公安干部学校(1950—1953年)、中央人民公安学院(1953—1959年)、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59—1982年)和恢复中央人民公安学院(1982—1984年)等发展阶段,主要任务是对全国政法、公安干部实施培训;1984年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邓小平同志题写校名。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始于1978年在北京成立的政法专科学校;1979年更名国际政治学院,举办本科教育;1984年改名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彭真同志题写校名。1998年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00年交通部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学校。

  1986年公安部以学校为依托组建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2006年改建为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形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的办学格局。

  学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政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秉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的办学方针,执守“忠诚、求实、勤奋、创新”的校训,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培养“忠诚可靠、专业精通、文武兼备、作风顽强”的公安专业人才,被誉为“共和国警官的摇篮”。学校的定位是卓越警务和警学人才的培养基地,公安理论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提升高级警官核心能力的干部学院,国内一流高校和世界警察类院校前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简称公安大学。英文名称是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缩写为PPSUC。

  学校现有在北京市的木樨地、团河两个校区,登记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学校的互联网域名是www.ppsu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公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发挥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作用。学校也是公安工作的组成部分,以提升公安战斗力为己任,围绕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任务,发挥公安高等教育的职能作用,开展人才培养、干部培训、公安科研、服务实战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是公安行业的综合性大学,以公安学科专业为主要特色,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强化职业化、实战化的公安教育训练,实行警务化管理,铸牢忠诚警魂和警察职业精神,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五条 学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和应用创新。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创造,倡导学术规约和学术自律,强调政治纪律和学术安全。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行业联动、依法管理、民主办学、开放合作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公安高等教育和公安民警培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活动实施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依法支持和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及相关资源;任命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公安机关用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层次与结构。

  (二)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安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招录学生。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颁发学业证书。

  (四)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及教育训练计划,落实人才培养环节,创新教育训练内容、手段和方式,与公安实战部门协作共建,协同育人。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服务公安实战等活动。在主管部门的国际合作整体框架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履行有关报备手续。

  (六)依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并选任负责人,聘任教职工。

  (七)依照授权和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和职级,管理和解聘教职工。

  (八)制定和实施教职工薪酬制度,决定效益分配。

  (九)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资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收入等。

  (十)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教育训练政策,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二)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和干部培训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事业进步提供人才、智力、理论、科技等支持。

  (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五)维护学校及学生、学员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领导决策体制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学员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职工和学生、学员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突出先进的公安文化特色,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和作风。

  (六)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稳定的组织领导体系,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和学生、学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党委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落实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校党委会是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校党委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形下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和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和计划等。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建设机制以及学术资源配置等方案。

  (四)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五)评定并推荐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

  (六)审议决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约。

  (七)知悉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及信息,并提出相关咨询意见。

  (八)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学员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九)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裁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规模确定人数。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青年教师代表等组成,至少是不少于15人的单数。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按照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和方式确定,由校长任命。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连任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学术职责。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亦可成立分专门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章程。

  第二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会议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与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会议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学生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学生会。校学生会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并报校党委批准,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监察、督查、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依法对内部组织机构及教职工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行政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其他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适时调整与学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实施学科、教学、科研、师资等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协调落实人才培养环节,开展教学质量管理。

  (三)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建设,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四)开展科研工作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

  (五)开展教研室、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做好教研室主任、课程组组长等选聘工作。

  (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培育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实施教职工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文化、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核心竞争力。

  (八)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组织课程研发,改进教学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统筹规划和使用办学资源及各项经费等,提高办学效益。

  (十)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秩序。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和若干副院长,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的任期不超过两届。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成立党的组织,负责党的建设、政治纪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党组织由书记主持工作。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工作体制,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人事、财务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任务需要,设立在编和非在编科研机构,由学校或依托所在学科的学院进行管理。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

  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学校和学院在人、财、物等资源和政策方面对科研机构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保障学校有效运行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的任期不超过两届。

  行政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公布管理权限、服务程序、事务办理期限等,接受教职工监督。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学辅助机构包括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出版社等,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提供服务,保障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校工会、校共青团、校学生会、校妇委会等是学校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各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充分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作用。

  校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学校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校学生会是学生、学员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代表学生、学员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学员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校妇委会是妇女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工和女性学生、学员的权益,以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 主要办学活动

  第一节 学科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学科涉及法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法学、公安学和公安技术等学科是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

  学校根据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政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完善公安学科专业体系,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程序是:

  (一)学科设置和调整:校长动议或者学科所依托的学院、科研机构等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评议论证后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核、评议和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学校向社会公布。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公安实战部门提出需求,校长动议或者学院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分专门委员会)评议论证后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组织审核、评议和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学校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科研机构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审核、评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科、专业和课程评估制度,适时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坚持素质、能力、知识复合同构、协调发展,强化“服务实战、围绕实战、贴近实战、融入实战”理念,建立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健全和完善警务和警学人才培养体系。

  开展本科教育、警务硕士等专业学位教育,坚持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强化职业化、实战化教育训练,突出警务实战能力导向,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

  开展学术型研究生教育,促进科学研究与公安实践相结合,注重寓学于研、学术创新和高水平学术成果培育,突出公安学术能力导向,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研究型、拔尖创新型警学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将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质量标准,强化教学督导,加强效果评估,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导向正确、科学有效、简明清晰的质量评价机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实行学分与修业年限相结合的学制,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局(公安机关)合作、校所(科研院所)合作、校校合作和国际合作,建立完善协作共建,协同育人机制和师生访学研学等制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面向公安民警,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面向境外警察及执法人员,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发挥高等教育的资源优势,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主要面向公安机关实施入警培训、晋升培训、专业培训和发展培训等干部培训工作。

  学校遵循干部培训规律和原则,开展需求调研、教学设计、课程建设、师资选聘、培训组织、成果鉴定、学员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促进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协议约定,学校收取培训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节 招生与学生就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考试招生规定和公安高等学校招生政策、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从严、择优选拔录取学生。

  公安类专业招生与公安民警招录相协调,实行按需计划招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和面向公安高等学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设置职位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学生入警就业。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区建功立业。

  第四节 科研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设立并争取科研基金,支持和组织教职工、学生及学员自主开展科研活动,促进科教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评价和成果转化机制及奖励制度,完善科研信用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取得的职务科研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教职工可以成立和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推动“政、用、产、学、研”相结合,倡导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实战导向的科研活动,加强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高校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和发展,支持与公安实战部门联合科研和科技合作攻关,推动学术创新、调研咨询、技术开发、科研服务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节 校园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园环境建设,建造功能完善、文化浓郁、特色鲜明、生态节能、环境整洁的美丽校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稳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实施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有序校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整理、传播、交流、公开等环节的保密机制,加强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并注册,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的教育,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学业指导和国内外学习深造的机会。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自主开展科研工作,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及第二课堂活动。

  (五)在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素质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以及其他各类经济资助。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涉及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具体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约。学生以学校学生身份署名发表成果,需经学校指定的部门和人员审核。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警务化管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教学和生活等设施与设备。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照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强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坚持政治标准,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积极、慎重地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社会实践和管理服务等机制,建设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于钻研,开拓创新,刻苦训练,努力成才。设立奖学金,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获得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严格学业考试和考核,实行淘汰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公安高等学校警务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生活秩序,强化学生的“预备警官和大学生”双重身份,着重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合理志趣,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课外活动和志愿者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活动等。

  学校为学生开辟警务实战训练第二课堂,通过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增长学生才干。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和咨询。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减免学费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及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协议接受学校教育培训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与政策、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

  对境外学员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员)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学员)的申诉事宜,维护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六十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培训、学术科研、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享受国家法律和法规、学校制度等规定的,或聘用合同约定的薪酬及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关系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学校决策和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九)对涉及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具体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和人民公安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提高政治思想觉悟、道德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坚守政治底线,严守政治纪律,抵制各种错误言行。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力量,肩负着人才培养的重要责任,应当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

  学校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高度关切青年教师成长,为教师提高专业能力、促进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教师的公安实践锻炼和“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提高实战化教学水平。加强与公安实战部门合作,建立完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官队伍。

  学校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提高学生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工作能力和作风修养,使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等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薪酬制度。

  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及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四条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校在编人员可授予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依照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授予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学校在编人员,应当遵守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教职工应当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退休教职工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官、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外籍教师以及其他在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等活动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学校制度与聘任合同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实施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经济实体单位和对外重大投资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和监督、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稽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规原则,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财物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捐赠者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捐赠者和受益人通报。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接受政府、公安机关及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社会等建立广泛联系,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发挥理事会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咨询、协商、审议、监督等作用。

  校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合作单位等代表,以及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校外资深专业人士和杰出校友等组成,设理事长和若干副理事长,由校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

  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有关教育、培训、科研或服务等的联盟及合作组织。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官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等的社会人士。

  学校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七十六条 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向境内外相关学者、科学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和杰出人士等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标识包括校名、校址、校旗、校徽和校歌等,学校拥有专有权。

  第七十八条 校庆日是每年的公历10月12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同意。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监督执行,并受理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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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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