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8号(大连民族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5-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8号(大连民族大学)

大连民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大连民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序 言

  大连民族大学前身为1984年批准立项的东北民族学院,1985年开始筹建,校址设在大连市,1997年定名为大连民族学院,2014年更名为大连民族大学。学校在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区域布局、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民族大学,简称为大连民大,英文全称为Dalian Minz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DLMU。学校网址为www.dlnu.edu.cnHYPERLINK"http://www.dl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办学活动主要依托大连开发区校区、大连金石滩校区和大连双D港科技产业园区。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任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学校发展定位是多科性、应用型、高质量、有特色,办学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现代化的民族大学,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自强、求是、进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遴选、考察、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使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行使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完善自主权行使的规则与程序。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办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以工科和应用学科为主,工、经、管、文、理、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预科教育、国际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名誉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民族地区创新发展的目标,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鼓励科技服务民族地区和地方经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自主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根据不同目标、方向和标准开展决策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和创新各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民族团结,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领导并依靠各族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并主持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一般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票决制。其议事规则按《大连民族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和《大连民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议事规则按《大连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大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包括: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发展规划;

  (二)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和专业;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和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对学校拟作出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议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教学科研奖励、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并就重要学术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报告或提出动议。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及其他学位事务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校内群众组织、其他政治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其章程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各自章程产生并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有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其他经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三)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五)发展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教育咨询机构,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对学校日常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下制度、机制,促进内部治理体系的协调运行:

  (一)学校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班子联席会等方式沟通情况、协调工作、酝酿讨论学校重大问题;

  (二)建立校长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

  (三)建立校长支持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运行机制;

  (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先行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先行充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科学的原则,设立或调整党委、行政职能机构,确定职能分工。各职能机构依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校区,由学校直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按照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规则,为师生员工提供相应业务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业务管理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行,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节 学院和其他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等教学科研实体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具体实施单位,也是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主要载体。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二级单位。

  第四十五条 二级单位的管理运行机构一般包括党的组织、行政机构、学术组织、民主管理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须按照学校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党建、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按照有关程序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学院院长是本学院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基层党支部。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工作,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班子成员参加,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也可根据议题需要,举行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邀请学术组织代表、民主管理机构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视本单位规模,或由教授代表组成、或由全体教授组成,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能。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维权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单位内设的学术机构及人事安排由二级单位讨论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后,由二级单位聘任。

  第五十三条 独立建制或学校依托二级单位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办学与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员工规模。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五)非事业编制职工实行合同聘任制。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相应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及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和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法律法规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持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一条 由学校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退休职工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对学生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祖国观、民族观和宗教观教育。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困难帮扶、安全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请假、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三)在品行、学业和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五)公平获得参与学生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实践、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培训和学习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保障资源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以保障运行、服务师生员工为原则,实施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公开经费与资产使用情况,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地方对学校办学的支持,为所在地方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大学、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重要的发展咨询和社会监督机构,也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支持学校发展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理事会依照其章程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募捐筹资活动,对基金进行有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募集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确立的各类契约关系,均应以法律为基本依据,以学校章程为指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名、校徽、校旗、校歌等申请商标保护,相关标识的使用严格遵照学校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标识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选用蓝白两色。徽志主体由英汉学校名称和图形元素构成。图形元素由学校简称“大民”的拼音首字母D和M组成。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条形证章。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红色,中央印有“大连民族大学”字样。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民大颂》。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2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制定所有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