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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7号(北方民族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4-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7号(北方民族大学)

北方民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北方民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北方民族大学章程

  序 言

  北方民族大学前身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1984年,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建。2008年,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

  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秉承“团结进取、砥砺成才”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自强不息”的办学理念,坚持“因材施教、追求卓越”的人才培养理念,继承“艰苦奋斗、同舟共济”的创业精神,发扬踏实、坚韧、执着、自信的“骆驼”精神,不断强化使命意识,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现代民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方民族大学(简称北方民大),英文名称为North Minzu University (简称NMU)。学校网络域名地址为www.n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组织和鼓励师生持续开展基础研究,注重发展应用研究,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质量、规模、特色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八条 学校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努力形成自身优势与特色,努力成为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研究我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重要基地、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基地、展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就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实施差异化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着力增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兼顾多样化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遴选、考察、任命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与指导,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使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外部环境,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四)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设置各类岗位和内部组织机构,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五)评聘教职工职务,制定和实施考核、分配与奖惩办法,调整津贴及福利待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名誉学位证书。

  (八)管理内部各项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三)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知悉校务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公共服务。

  (四)依法获得相应工作薪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对职务、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申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依照法律规章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发展机制,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与教职工自身发展相统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及其他形式的工作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收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

  (三)公平、公正获得思想品德和学业等方面的评价和各类奖励。

  (四)依照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其他资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

  (六)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和评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依照法律规章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修德践行,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其他法律、规章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困难帮扶、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审美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就业创业指导及社会实践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照法律规章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对其进行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在校预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与受教育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北方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方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任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由基层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民主推荐,经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主持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学科(专业)评议组,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维护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及精简、效能原则,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单位、党群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等机构组成,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院(系)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学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三)负责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

  (四)拟订内设机构方案,培养、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向本单位教职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系)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按其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系)最高学术机构。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系)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负责学院(系)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对重大改革、建设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六十三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等机构,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职责和职权。院长(主任、所长)是研究院(中心、所)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学校定期对研究院(中心、所)进行考核。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依法科学编制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公开经费与资产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所在地方和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交流。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管理者、政府领导、企业家、校友、著名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师生员工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高层次咨询议事机构。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募捐筹资活动,对基金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校友分会,校友分会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校标图案主体由学校校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B”、学校建筑和阿拉伯数字“1984”等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图案呈圆形,图案内圆上弧为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下弧为学校英文全称。字母“B”环绕学校建筑幻化为腾飞的凤凰和涌动的河流,寓意学校建于黄河之滨、事业蒸蒸日上;稳重的蓝色作为标志色,象征深邃、博大、专业、希望、自信,彰显了学校奋发进取、锐意创新的时代精神;1984为建校时间。

  第七十八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校标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条 校歌为《放飞梦想——北方民族大学校歌》。

  第八十条 校庆纪念日为9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章程草案须提交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经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代会或校长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启动。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上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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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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