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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4号(中南民族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1-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4号(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报我部核准的《中南民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中南民族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南民族大学始建于1951年,初名中央民族学院中南分院。1952年定名为中南民族学院。1966年停止招生,1970年停办。1980年恢复重建,2002年更名为中南民族大学。

  学校坚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向地方,面向全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服务,为国家战略需求服务的办学宗旨,对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秉持以“笃信好学、自然宽和”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充分发挥民族院校培养各民族高素质人才、研究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基地、展示我国民族政策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的独特功能,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人民更加满意的高水平民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主管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专业涵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领域。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简称中南民大),英文名称为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简写SCMZU),网址为http://www.scmzu.edu.cn。原英文名称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简写SCUN)、网址http://www.scuec.edu.cn仍沿用。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

  第四条 学校是以本科教育为主,预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国际教育。

  学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以具有“独立思考、善于沟通、勇于担当、自然宽和、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特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人才培养目标,着力培养适应民族地区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方案、制定标准。

  (三)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工作人员,评聘职称职务,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他法定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党政组织

  第十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对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副校长和总会计师由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解聘教职员工。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组织拟定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组织处理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以及需要校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成员须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由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确保各项职能有效履行。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若干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校内在岗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专门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职称评审的决策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组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情况和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其职能。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是学生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维护学生权益;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办学咨询委员会,由校外代表和校内师生员工代表组成,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人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学院是履行学校基本职能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可下设系(教研室)、所、中心等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简称院党委)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

  院党委或党总支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做好本单位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

  (三)领导学院工会、教代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四)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等事务进行管理。

  院长原则上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产生,由常委会研究确定聘任。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或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负责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会议主持人根据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职责分工和研究事项确定。

  教师、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评议和决策。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实行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跨学科研究,学校可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实训及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组建平台,依法开展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人 员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结构比例,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薪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采取集中培训、校际交流、进修访学等措施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学校设立资深教授岗位,鼓励和肯定在教学科研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以及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民族教育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勤奋工作,履职尽责。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促使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引领教职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学校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做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法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

  (三)公平、公正获得思想品德和学业等方面的评价和奖励。

  (四)依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其他资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

  (六)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和评议。

  (八)其他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尊师爱校,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依法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加强专业教育,强化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加强健康教育,强化指导和服务保障,培养健康意识,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四)加强民族文化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各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学生给予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资助与学业帮扶项目,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学 校开展创新创业训练,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 校 友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地域、行业、届别等类型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长期关心支持学校发展,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授予“荣誉校友”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称号。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支持校内单位或个人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和监察制度,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提供保障。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加强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管理。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践行办学宗旨,担当社会责任,开展社会服务,为民族地区及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民族文化研究,不断推动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服务社会,支持教师成果转化应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名字体为毛体辑字“中南民族大学”。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徽分为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以及学校创立时间组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为“笃信好学、自然宽和”。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2005年9月28日颁布的《中南民族大学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以1951年第一届学生开学典礼的日期11月29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修订的提案须经教代会代表20人以上附议,校长办公会同意立案,交由教代会讨论,经全体代表的2/3 以上投票通过后进入修订程序。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落实;依据章程审查校内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制止违反章程的各种行为;受理对涉嫌违反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其他与章程实施和监督相关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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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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