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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4号(北京化工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5-0061-1 生成日期: 2015-06-2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4号(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化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北京化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化工大学原名北京化工学院,始建于1958年,隶属于原化学工业部领导。建校的目标为“培养尖端科学技术所需求的高级化工人才”。1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71年,与北京化纤工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北京化工学院。1978年,北京化纤工学院从学校分出。1994年,学校更名为北京化工大学。1996年,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同年,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1998年,学校划转教育部直接管理。2008年,学校进入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行列。

  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发展成为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哲学、医学等学科富有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教职工、尊重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以“团结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力行、博学创新”为精神,以“宏德博学、化育天工”为校训,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大开放、人才强校”的办学战略,以“建设特色鲜明、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化工大学,简称为北化。英文全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BUCT。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人才强校、协同创新,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科技创新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

  第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立德树人。学校培养学生的理解力、创造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研究型、工程型、管理型及复合型等多种类型的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同时依法开展非全日制教育、非学历教育等,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或国外留学生实行预科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体制改革,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投入教育资源,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学术自由。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招生委员会及其他招生组织机构,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相关政策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确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等。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教学、科研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办学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应当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基于行使办学自主权作出的决定,其内容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该决定无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利外,平等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学校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职务、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岗位职责与义务:

  (一)爱国守法,品行端正,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务社会。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申述机构和程序,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教职工救济基金,为确有困难的教职工提供救助。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文化,培养创新人才。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提升为广大师生服务的质量。

  学校积极为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和保障,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第二十二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工作人员(以上含外籍人员),依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及其他公共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四)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六)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资助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相应学业要求,获得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学校考试制度等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设立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自主自立、自信达观、诚实守信、互助友爱等良好品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关怀学生,尤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关怀。学校积极与国家、社会机构合作,建立健全奖助学金、银行贷款、社会资助等体系,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建立学生救济基金,为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救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申述机构及程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学生、海外留学生等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本章程精神、制定相关细则并依其执行。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学校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全委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按届排次召开。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根据分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可设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负责教师及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及学风建设,推进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学校章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者协助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组等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

  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必要时,校长可特邀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校长不在校或不能主持校长办公会时,可由校长委托一名校领导主持会议并依据校长授权决策。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职能。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就学校的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者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二)就学校各级学术组织或个人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科研项目,审定评定科研成果。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处理学术不端争议等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依据国家有关学位法规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任命。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五)完成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委员会由在校工作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授代表、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任命。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思想讨论。

  (二)审议教学经费预算。

  (三)审议教学改革措施、制定教学管理制度等,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实验室等工作。

  (五)评定教职工的教学质量,审核拟聘岗位人员的教学任务。

  (六)制定教学纪律及规范,处理教学事故等事项。

  (七)完成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聘任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学院院长、教授代表等组成,由校长任主任。

  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职务评定范围内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评审规则。

  (二)评审、评议、推荐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受聘人。

  (三)完成其他需要聘任委员会完成的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利益,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以在院系等二级部门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一节 学院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增设、变更、合并或者撤销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可以增设、变更、或撤销学院下属的教学、科研组织。

  学院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按学校相关规定聘任与管理学院人员,教育与管理学生。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置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权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与授权,制定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组织学院的行政管理活动,制定学院的内部行政管理办法等。

  (三)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等。

  (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可以根据学校相关委员会有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并遵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任教授规模,建立教授会(全员参与)或者教授委员会(选举代表组成)。教授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对提交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的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二节 其他教学科研及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多级、多层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以增设、变更、合并或者撤销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和服务机构,提高其运行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学校发展的文献、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是负责全校信息化规划、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机构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学校支持图书文献、信息网络建设。

第七章 校友、校友会与教育基金会、校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具体包括:学校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在学校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学校授予和聘任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以及其他获得校友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及其前身,在院系调整时并入学校后不再独立存在的机构中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属于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北京化工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并支持其按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北京化工大学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战略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为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支持。

  (五)协助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理事会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章 其他机构

  第六十六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实施朋辈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党委授权相关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党委、行政的主要领导,工会主席,资深教授和专家。校务委员会可特聘校外友人、知名校友等参加。校务委员会的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九章 财经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增加办学收入,吸引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单位和师生员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办学经费,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以“预算管理为主线,资金资产为关键”的财经管理机制,可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学校财经和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规划与论证工作,健全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信息公开、内部审计等财经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学校与二级单位的经济责任和财经秩序,保障资金与资产的安全与有效运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形式。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合理配置资产,完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防范安全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环保型校园。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主动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支持境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高校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与境内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各种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一条 学校鼓励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签订科技合同、共建教学及研究基地(中心)、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开展合作科研,推进产学研的结合。

第十一章 校训、学校标志、校徽、校歌、校庆日、官方网站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宏德博学、化育天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标志以中国传统的铜钟为主体,镌刻学校校训上半句“宏德博学”并隐含校训下半句“化育天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母校之光》,王凯传作词,张丕基作曲。

  第八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应正当、合理使用校训、学校标志、校徽、校歌。学校依法追究不当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校庆日并举办相关校庆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官方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buct.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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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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