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部司局机构

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十七期)

2020-12-14 来源:政法司收藏

  近年来,为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各地也出台了配套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本期介绍四川省和西南交通大学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方面的举措和做法。

  四川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为探索“产权驱动创新”路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的创新举措,四川省开展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制定了《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川科规〔2020〕6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探索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一、改革目标与原则

  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目标到2022年,分级管理的决策机制初步健全,科技成果赋权形式基本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引导科技成果质量明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和创新型产业。

  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市场导向和成果导向,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坚持创新导向,坚定不移把创新作为新时代治蜀兴川的根本动力。聚焦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二、改革内容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按照权利对等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赋权的相关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将已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改革,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省内国有企业、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主要任务

  1.规范流程,保障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

  建立“先确权、后转化”模式,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制定合理方案,规范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等操作流程。单位与成果完成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单位要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2.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统筹协调机制,出台配套实施文件,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管理流程,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以及公司破产清算时区别于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的管理办法。

  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支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探索“实验室+中试机构+孵化器”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

  3.发挥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加强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已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未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奖励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以成果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和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改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分类评审体系,在项目验收中探索建立以研发成果质量和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估制度,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川科规〔2020〕6号)

  西南交通大学: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坚冰,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受传统专利法和相关体制机制的约束,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导致国家和高校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2015 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了“三权下放”,打破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藩篱。2015 年11 月,四川省委在《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提出以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完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度,更是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此基础上,西南交通大学出台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交党常纪〔2016〕1号)(俗称“西南交大九条”),进一步点燃了科研工作者们的转化热情,提升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能。

  一、明确权属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学校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7的比例共享专利权。

  对于学校既有专利,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出具专利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该专利,并按3:7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离休、退休的教职员工,在离退休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学校在编人员或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外出进修或赴境外公派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对于以上三种情况,均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年费等可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各自的权属比例共同承担,也可由职务发明人先行承担全部费用,学校再以奖励的方式给予补贴。

  二、促进转化

  学校单独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提取70%分配给职务发明人,剩余30%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除职务发明人所享有的70%的收益外,学校享有的30%的收益,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

  对需要评估作价投资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将持有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所属的全资国有公司后,再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国家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应引入市场机制,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投资、风险投资、评估作价和创业孵化等服务,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资本化。

  三、强化管理

  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专利管理工作,通过科技建设专款支持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对外泄露、带出。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与其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其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归属。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学校教职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向科研院申报,接受审核。

  四、完善奖惩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既要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批评、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对外转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2)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专利;(3)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转化合作纠纷;(4)以非专有技术冒充专有技术造成纠纷。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不仅极大地调动了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且正是因为学校对作为发明人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分割确权,才使投资人放心大胆地与高校科研人员合作,推进高校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化。据西南交大统计,在“西南交大九条”颁布的一年时间里,已有超过150 件职务发明专利完成分割确权,10 家高科技公司成立。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交党常纪〔2016〕1号)

(责任编辑:姚振)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