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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18日

教学〔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机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安全顺利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即将陆续展开。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优化服务,切实把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到招生录取工作中,确保2007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阳光工程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制度。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我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工作规定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完善招生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地向考生公开、公示或提供查询有关录取政策、录取状态、录取结果等信息。各省级招办须在招生信息网络平台上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享受政策性鼓励加分或照顾加分录取的考生名单,及高等学校录取的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按照“集体议事,民主决策”的原则处理解决录取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查处。

  二、切实做好网上录取各项安全保障和数据准备。录取工作开始前,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要做好对网上录取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技术、安全培训及纪律教育;做好录取系统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安全防护,及基础数据核准导入工作。在进行系统数据导入之前,各省级招办须以光盘介质对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由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工作失误确需修改的,须经省级招办主任签字同意后留存记录,并重新备份修改后的新数据。2007年我部对网上录取系统进行了身份认证系统升级改造(即密钥工程),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制订严格的密钥管理办法,确保录取工作安全有效进行。同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办要继续实施“网络安全畅通工程”,督促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所有本科院校及公办高职(专科)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直接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并使用CERNET分配的真实IP地址完成网上录取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遇有可能影响全局或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我部和本省(区、市)招生委员会。

  三、认真执行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报经我部汇总备案并分送各省(区、市)的2007年招生来源计划。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高等学校要按照我部有关来源计划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高等学校进行计划调整,须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征得其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同意后,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WEB版方式)实现。严禁省级招办为争取调整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为保证计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省级招办应在批次录取开始前,向有关高等学校及时提供生源统计情况。

  四、完善录取信息确认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宣传工作和数据技术保障工作力度,确保所有被录取考生都可以在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网络平台上查到录取结果。在此基础上,2007年对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参加全国统考的本科层次考生,试行开展由省级招办统一印制《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工作。各省级招办根据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统一印制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原则上应于高等学校在本地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向有关高等学校寄送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高等学校负责将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连同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扩大到全国统考录取的高职(专科)层次考生中。各省级招办要就统一印制录取信息确认表制订专门方案,并做好相应的招生宣传,通知到在本行政区域招生的有关高等学校。

  五、加大对违规录取及中介招生诈骗的查处力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录取考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特别是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学员)、雇用社会人员、委托中学教师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等学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对有关负责人将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违规学校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2007年起实行严格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各省级招办要建立和完善高考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一经发现涉嫌招生录取诈骗行为的信息,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必须立即核查,并通报省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处理;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的,立即报告我部(高校学生司)。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活动,妥善处理因诈骗事件可能引发的事端。

  六、加强录取信息规范管理。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严格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有关录取信息。录取期间涉及到的高等学校拟录取信息、相关临时统计信息及考生个人信息均为阶段性保密信息,未经信息属权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为确保2007年录取考生顺利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我部全面、准确、规范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实施高职(专科)层次补录的省份应在9月3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并及时上报补录数据。

  七、为考生提供更加精细化服务。各省级招办要因地制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志愿填报和投档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增加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录取机会;要与高等学校加强沟通,不断完善地方各级招生信访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组成的信访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应成立省级招生监察(仲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考生、高等学校和本地招生部门在录取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有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要认真核实考生填写的邮编和地址,确保高考录取通知书及时、准确、直接寄至已录取考生本人。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残疾等困难群体考生的关心和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八、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部直属师范大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在普通高校招生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工作,认真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入读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

  九、主动强化招生宣传。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树立和巩固招生部门在招生宣传中的权威性,把握招生部门在招生宣传中的主动权;要根据录取工作的进程和特点,把握最佳时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把招生录取政策、规则、进度安排、执行结果等内容宣传到每一位考生;要继续加大对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7年录取的学生顺利入学。各省级招办应结合有关方面查处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对考生及家长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增强考生对违规录取和各类招生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举报涉嫌招生诈骗行为的途径,避免考生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各省级招办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尤其是本行政区域主要媒体的报道,对严重影响和危害招生录取工作的不实报道,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及早控制,并尽早通过权威媒体阐明客观事实,以正视听。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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