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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

2015-12-08 来源:教师司收藏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实现海南绿色崛起,教育是基石,短板在乡村,特别是我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育承载着乡村儿童学习成才、改变乡村家庭和乡村地区的重要使命,也是我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最薄弱的环节。促进乡村教育发展是缩小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实现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实现海南教育现代化的关键,必须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举全省之力破解当前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的补充渠道不畅、结构不合理、职业吸引力不强、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坚持多措并举、系统建立乡村教师支持体系。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乡村教师范围

  全省公办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包括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和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农村特设岗位教师)。

  三沙市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均纳入乡村教师范围。

  二、工作目标

  切实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 拓宽乡村学校优质师资的来源渠道,增强职业吸引力和职业成就感,使优秀师资“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提高乡村教师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优化我省乡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我省乡村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海南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明显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为乡村学生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

  聚焦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薄弱环节、最紧迫任务,针对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存在的学校办学条件艰苦、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差,教师补充渠道不畅、结构不尽合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较弱、整体素质不高,职业吸引力不强等四个突出问题制定政策,设计项目,定向施策。

  (二)分类实施原则

  立足海南省情,根据乡村教师所在学校艰苦边远程度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支持政策,着力破解最贫困、最边远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困难,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三)系统建设原则

  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坚持整体设计、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活力。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促进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乡村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和政治理论学习,制定加强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的办法,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提升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教师师德教育,针对乡村教师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处理办法,完善师德考核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乡村教师法治教育,针对乡村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法治环境较为薄弱、乡村教师法治知识、观念相对缺乏的现状,加强乡村教师普法工作。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建立省级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任教师补充机制,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补充乡村教师。继续实施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教师计划”),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每年招聘600名左右的特岗教师,重点满足乡村学校音体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实施省级学前教育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计划,从2016年至2020年,省级每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招聘约100名特岗教师,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特岗教师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参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计划的标准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资金用于该计划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交通补助、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招聘、培训等工作省级所需支出;市县财政承担其余经费。

  实施海南省乡村教师“县来乡去”定向培养计划,自2016年至2020年,在省属师范院校每年定向培养约200名乡村小学教师和约100名学前教育教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毕业后回生源地市县的乡村学校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

  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学校支教计划,鼓励各市县政府面向省内外聘请退休的特级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市县财政给予工作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在落实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和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乡村教师月人均增加1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按乡村学校距离县城、乡镇中心区域边远程度和艰苦程度,划分不同档次差异性发放,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村和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倾斜。

  依法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每年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县政府予以保障。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基金会捐资为乡村教师解决生活困难、改善生活条件。

  (四)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全面落实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制定农村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结合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的实施,优先满足乡村学校改善教学设施设备、办公条件以及用水用电用厕等生活设施的需求。通过维修、改造或新建,为每一所乡村学校建设教师公共厨房,并配备必要的厨卫设施设备。2016年底所有乡村学校均应达到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为乡村教师提供安全便利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

  提高乡村学校的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快乡村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乡村学校实现“校校通、班班通、人人通”全覆盖,并为乡村教师提供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和足够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同步课堂、远程教学、移动学习、网络研修等多种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学校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缺师少教的难题。

  实施乡村教师安居工程。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县城或乡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继续推进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重点向村小、教学点倾斜,把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满足乡村教师从教、流动、支教的居住需求。

  (五)加强乡村教师编制和人事管理

  根据2014年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调整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重点向乡村学校倾斜,完善核编实施办法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办法,落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县编委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和课程设置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艰苦边远的村小、教学点倾斜,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加强乡村教师管理,各市县要建立健全乡村教师管理、调配和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采取各种措施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对于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采取转岗、提前离岗等方式调离教学岗位。

  (六)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提高乡村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乡村学校教师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在原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提高3—5%。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自2016年起,乡村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深化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截止2015年12月,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可在全面推行职称改革时一次性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七)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和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初中9年、小学12年的教师均应轮岗交流。各市县政府应采取定期交流、岗位竞聘交流、校际帮扶交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教学点的交流轮岗。

  (八)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实施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自2015年起,结合我省“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项目的实施,主要面向乡村校长教师,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有效方式进行专业化培训。

  实施乡村教师教研支持项目。建立省级教研机构分片视导和市县教研机构教研员包点帮扶制度,重点对乡村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教学基本规范和教育科研基本能力进行指导。继续抓好教研下乡项目,支持乡村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和创新实验。

  支持乡村教师提高学历。鼓励乡村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层次。

  (九)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省、市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优秀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制度,设立“优秀乡村教师”、“优秀特岗教师”奖项,定期表彰奖励一批优秀乡村教师和特岗教师。在我省其他各类教师评选表彰奖励中,向乡村教师倾斜。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优秀乡村教师的挖掘和宣传,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各市、县政府是我省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学校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经费保障

  建立省级、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学校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对本计划的各具体项目予以经费保障,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学校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保障乡村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三)加强督导

  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乡村教师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制度,每年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督导评估,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公布督导结果。省、市县政府要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制定本市县乡村教师实施计划,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市县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请各市县政府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市县的实施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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