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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谈中外合作办学

2005-08-26

  〔网 友〕: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曹国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网 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曹国兴〕:目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另外,教育部还配套了若干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可以在教育部网站上查阅到。

  〔网 友〕: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提交什么文件,由谁提出申请?

  〔曹国兴〕: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有关申请材料应当通过中国教育机构提出。

  〔网 友〕: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曹国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或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或9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分别经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或者10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网 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曹国兴〕: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教外综〔2004〕37号),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陆续向教育部报送了待确认复核颁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目前,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下一步工作需要我们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待完成有关工作后,相关信息即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大家查询。

  〔网 友〕: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工作进展如何?

  〔曹国兴〕: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送达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有些工作已经完成,如教育部已经批准正式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东北大学中荷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批准筹备设立西交利物浦大学;其他的审批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工作。

  〔网 友〕: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课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曹国兴〕: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一)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二)保留招生简章或者相应广告;(三)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核对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索取发票或收据。

  〔网 友〕:如何判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曹国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仅获得筹建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不得招生的。

  〔网 友〕:如何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曹国兴〕:对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由教育部统一备案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我们已经着手采集信息,逐一归纳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待完成即通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网 友〕: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曹国兴〕:目前,我国只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网 友〕:如何区分对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和认可?

  〔曹国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截至目前,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等23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签署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这是一种政府间行政承认,是一种国家行为。

  而社会认可则反映了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一所学校通过长期的办学积累形成的学术声誉和教育质量的认可程度,是一种民间行为。现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境外学位认证工作即属于这种情形,都是基于自愿的一种有偿专业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认可不等同于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可以为社会认可提供行政救济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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