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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 引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现代化发展

2017-01-22 来源:教师司收藏

浙江省特级教师、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周建仁

  近日,《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该《暂行办法》是党中央全面推进党政干部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中小学校育好人、选好人、用好人、留住人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教育优先发展,把教师队伍建设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反映教育现代化水平、区域教育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但是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主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缺少一部真正“专业对口”的教育领导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暂行办法》的出台,及时填补了“专业对口”的空白。

  《暂行办法》由中组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经过学习切实体会到站位高、规格高、规范性强、专业性强,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其凸显的“四大特点”为解决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问题铺平了“最后一公里”。

  一、凸显了党管干部的政治方向

  党管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本《暂行办法》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规范和延伸拓展,是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的工作基础和重要指南。

  一方面,《暂行办法》由中组部牵头把关,中组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的关心和重视。《暂行办法》遵循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思路,明确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资格、选拔任用、考核激励、监督约束以及退出机制等,框架体系基本一致。这不仅体现了党管干部这一工作核心,同时也是对加快教育发展、推进教育改革创新时代新要求的具体回应。

  另一方面,《暂行办法》又区别于简单照搬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将“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与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校实际特点相结合,为当前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应“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再如第五条指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凸显了教育系统行业实际的专业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对好干部提出了五条标准,对好教师提出了“四有”要求,《暂行办法》提出“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符合公办中小学校实际,充分体现了教育行业的专业特质。

  专业特质一:信念坚定、德才兼备。作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要突出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廉洁从业的核心理念,以高尚的师德和人格魅力引导和塑造学生,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号。

  专业特质二:管理过硬、学识扎实。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要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不仅要有扎实的学识,要在课堂教学上过得硬,在教育科研上拿得起,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而且具有真才实学,具备驾驭全局的能力,从而能够抓好班子、带好教师、育好学生,同时还必须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中小学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专业特质三:仁爱之心、责任担当。爱是教育的真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富有教育情怀,关爱师生,呵护学生的健康成长。《暂行办法》第32条还特别增加了“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的内容,这是教育工作对领导人员的更高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对教育工作者的人文关怀。因为没有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身心健康,就没有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还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甘于奉献,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并担当起党建责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为此,《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

  三、凸显了校长负责制与学校党建的紧密契合

  2016年11月,中组部、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中小学校党建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学校党组织书记的岗位职责。《意见》指出,中小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而本次联合下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两个文件相对独立、相互呼应,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对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的新要求,两者的紧密契合关系可以概括为“围绕教育抓党建,抓好党建促教育”。

  具体体现一:进一步厘清学校行政和党建的关系。《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第三十六条指出“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同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又再次强调“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行政管理和教育党建两个责任主体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政策依据。

  具体体现二:进一步强调中小学校管理要落实党建政治责任。《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第三十四条指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第三十五条指出:“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凸显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制度化管理的问题导向

  多年来,中小学校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能上能下机制构建、职业发展考核激励体系缺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也缺少政策依据。《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持。

  其一,明确提出“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第八条)。要严格执行考察制度,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二条)。

  其二,第一次就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加以阐述,具体包括退休、健康原因调整、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违纪违法、辞职的五类情形(第八章)。

  其三,第一次明确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第十七条)。这与当前全国普遍推动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可以有效衔接。

  其四,明确提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目标责任制”(第十八条),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可以根据实际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并再次鼓励推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聘任制,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第三十条)。

  其五,第一次明确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第三十七条)。

  《暂行办法》共九章四十七条,对当前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行业管理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将成为全国90余万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加强管理、提升素质、激发活力、健全机制的总引擎,有助于引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现代化发展。

(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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