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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中小学家委会制度建设

2013-03-20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要求。山东省早在2009年就印发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开展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明确家长委员会的属性。家长委员会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工作,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基本平台。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成立的,但不是学校的下属或附庸,而是责权统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家长参加了家长委员会,就成了学校教育的“当事人”,家校成为教育同盟。

    赋予家长委员会三项基本职能,即参与教育教学、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同时要求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配合帮助下,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工作规程、民主选举、会议、活动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探索家长委员会工作形式。家长委员会可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参与课程建设实施,参与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可以参与学校管理和民主监督,列席校务会议,规范办学行为,参与师生评价考核,监督图书设备采购和食堂餐厅服务等工作。创新参与家长教育形式,由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长育子经验交流活动等。强调落实4项工作:监督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解决学校难题、发挥家长特长。

    加强行政指导。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领导(指导)小组。省教育厅积极协调妇联、团委、社区等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家长委员会工作,积极协调指导成立山东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协会,同时成立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管理研究项目组。

    把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情况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制订山东省中小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标准(试行),适时开展山东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建立优秀家长委员会评选制度,对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山东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赵亚楠(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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