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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同样应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021-09-14 来源:教育部收藏

  “双减”政策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广大师生、家长对中央高位决策部署、从根源上改善和优化教育生态点赞称快。此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着眼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让教育回归本质的规律,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职责和规范提供了制度依据。

  一、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的指导思想,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界定和类型划分入手,首先回答了什么样的人、哪些人,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

  即,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指的是,“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共分三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三种类型人员的角色界定及其内涵为,“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政府行文的方式,清晰表述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

  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这一特定对象,决定了这支从业人员必然与教育或育人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支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事实上就是影响人和培养人的活动,因而同样是党的教育事业发展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能回避的组成部分,因而应该有明确的制度规则,用以加强这支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其人员及所从事活动的管理。

  二、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整体目标,规定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专业标准

  无论从国家战略需要层面,还是从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盼角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的关键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建成教育强国”的远景目标和“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大任务,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改革发展描绘了清晰蓝图、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首要的是高水平教师队伍的支撑。为了不断提高育人质量,不仅要提高学校教育体系内的师资水平,也应该努力打造校外培训机构的优秀人力资源构成。《管理办法》回应“双减”政策“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要求,进一步将其具体明确为,“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尤其对教学人员和教研人员还进一步提出“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等师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从机构的角度,《管理办法》则用不同类型从业人员的结构比例,要求并引导其朝向高质量的目标发展。“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这样确切的教职比和生师比,无疑为保障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设置了关键的约束性指标。此外,《管理办法》还对机构应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岗位培训,用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用设“红线”、列“黑名单”、立“不得”等制度,为落实落细落严监管提供依据

  如何将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落实、落细、落严?《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行为“红线”或底线规则,详细列举了零容忍的11类行为,如“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等,要求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同时,《管理办法》还将触碰上述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人员,经查实审核后,统一列入“黑名单”,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招用。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促使学校教师和机构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彰显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推动机构从业人员同样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之策。(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郅庭瑾)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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