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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咨询

2021-03-08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第10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请问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

  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教师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检查。请问此处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检查和搜查的区别是什么?(留言时间:2020-2-23)

  答复:《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

  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学校“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是出于保护全体师生安全、维护学校秩序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情况下,明显已处于出现事故隐患的状态,此时有必要及时进行处理。“搜查”属于特定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政策法规司提供)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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