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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来源:新京报网

规范民办校招生、鼓励民办职教,教育部5问答详解民促法实施条例

  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欢迎社会力量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5月17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已于5月14日公布,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问题1:《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提出了从业禁止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如何保障操作?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这些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重要影响,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实施条例》中的从业禁止规定,是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履行好法律义务。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信息库以及便捷的查询机制,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问题2:《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这对治理一些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现象、解决超级中学等问题有什么意义?

  王大泉:《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这条规定明确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建立良好区域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问题3:对于社会上“呼吁禁止高中教育乃至高等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声音怎么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受教育是人民的权利,教育立法和条例修订的根本目的是让受教育者、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这次《实施条例》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现阶段对义务教育实行“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是结合国情实际和群众呼声做出的选择。

  今后其他阶段是不是也禁止营利性民办教育,要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呼声进行综合考虑,可以确定的是,法律、政策走向一定是百姓利益优先、群众利益最大化。

  问题4:《实施条例》对于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实施条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首先,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最后,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赋予民办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

  问题5:民办教育未来发展具有哪些特点?

  刘昌亚:一是公益化,更加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二是法治化,未来民办教育将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三是特色化,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四是规范化,更加强调要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日常监管机制。五是精准化,更加强调结合不同学段、不同类型的办学规律和任务要求,精准施策。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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